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审核和发证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生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人员。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特种作业定义】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见本规定附件。
第四条【从业基本条件】 本规定所指特种作业人员是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且无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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