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了认证机构开展各类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遵循的基本程序要求。除国家认监委对特定管理体系认证另有规定外,在中国境内从事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要求。
2 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2.1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资质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2.2 认证机构从事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认证机构实施内部管理和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当符合GB/T 27021.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及其他相关系列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备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
2.3 认证机构开展不同类别、不同行业领域的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2.4 认证机构开展不同类别、不同行业领域的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应当在遵守本规则基础上,制定机构自身的认证实施规则(如认证方案、认证程序、作业指导书等),并遵照执行。
2.5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认证机构应能证明已对其开展的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对各个活动领域和运作地域的业务引发的责任做了充分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
获证组织发生重大事故或引发重大舆情,认证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迅速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信息及时报送市场监管部门:
(1)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被列为特别重大事故/事件的,应当立即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进行相应处置,并在事故或事件发生1日之内将信息报送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和当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2)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被列为重大事故/事件的,应当立即对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进行相应处置,并在事故或事件发生2日之内将信息报送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和当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3)对引起新闻媒体及社会广泛关注或热议的事件,应当在得知信息1日之内将信息报送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和当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