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_纯图版.pdf_文件预览下载文件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
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
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
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
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
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
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
执行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13223-1996《火电厂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
厂执行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 GB14554-93《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摩托车排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
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
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文件大小:5.57 MB上传时间:2022-11-14 17: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