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OCR)_纯图版.pdf_文件预览下载文件 范围
1.1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
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
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
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
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
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河游通道、水产养
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
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
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标准值
4.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4.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
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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