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53 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 1998 年 11 月 18 日
国务院第 1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1998 年 11 月 29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
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
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
求。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
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
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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