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_纯图版.pdf_文件预览下载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
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
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
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
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
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
价。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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