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修改)_纯图版.pdf_文件预览下载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
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
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
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
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 3),当浓度达
到其 1/2 职业接触限值(PC-TWA 或 MAC)时,用人单位应
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
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
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 3,并将原附件 4 改为附件 3,原附件 5
改为附件 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
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 年 1 月 15 日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
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
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
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
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
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
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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