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_纯图版.pdf_文件预览下载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
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
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
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
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
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
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
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
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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