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_纯图版.pdf_文件预览下载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
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
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
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
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
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
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
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
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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