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1条定义
【文本的提及(1)(a)]
在本实施细则中,“文本”指于1999年7月2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文本。
(b)在本实施细则中,“条”指具体指明的文本某条。
(2)【缩略语】在本实施细则中,
(i) 凡用语是文本第1条所述的,其意义与文本中的相同;(ii)"行政规程"指细则第31条所述的行政规程;
(iii)
“通信”指以本实施细则或行政规程所允许的方式向缔约方局、国际局、申请人或注册人提交的任何国际申请或与国际申请或国际注册有关的或其所附具的任何请求、声明、邀请、通知或信息。
(iv)“正式表格”指国际局制定的表格或任何具有同样内容和形式的表格;
(v)
“国际分类”指由《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所建立的分类;
(vi)“规定的费用”指费用表中所规定的可适用的费用;
(vii)
“公报”指国际局依文本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公布的定期公报,无论其所使用的载体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