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
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
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
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
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
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
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
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
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
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
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
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
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
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
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
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
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
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
再单独进行节能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