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促进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第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