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_T 2279-2019 中国森林认证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OCR)_纯图版.pdf_文件预览下载文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野生动物饲养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以及人员、设施设备、饲养投人品、繁育利用、动
物健康、管理体系文件等关键要素、关键控制点和符合性要求,提出了检查和改进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动物园、野生动物园、野生动物饲养场等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单位建立和实施野生动物
饲养管理体系,保持并持续改进饲养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本标准也适用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开展野生动物饲养管理合
格评定,证明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单位;
a)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活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b) 野生动物饲养管理体系符合可持续性要求;
c)野生动物饲养管理过程符合本标准要求。
注1∶本标准所称"单位",均指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单位。
注 2∶本标准所称"饲养管理体系",均指可持续的野生动物饲养管理体系。
注 3∶本标准所称"动物",均指野生动物。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野生动物 wildlife
本标准所称野生动物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种∶
a)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物种;
b)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物种;
c) 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d)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列入的野生动物物种。
2.2
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单位 wildlife husbandry institution;WHI
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依法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饲养和(或)繁育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
2.3
动物饲养区 animal enclosure
动物饮食、休息、游憩的场所。
2.4
官方兽医 official veterinarian
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2.5
主管兽医 chief veterinarian
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单位任命的,负责动物疾(疫)病预防、诊断和治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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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兽医处方的兽医工作人员。
3 总体要求
3.1 基本条件
3.1.1 具有合法经营权。
3.1.2 饲养动物来源合法,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
3.1.3 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1.4 具备与饲养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场地条件和设施设备,用地权属清晰。
3.1.5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和内部审查机制。
3.2 覆盖范围
文件大小:18.79 MB上传时间:2022-11-16 10: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