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背景
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于2012年2月
29日发布,并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省会城市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74个重点城市率先实施。
除属于上述74个城市的青岛、济南、太原外,山东、山西两省的25
个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也从2013年开始实施该标准。此后,其他地
区陆续加快标准实施进程,到2015年1月1日全国338个地级及
以上城市已全面实施该标准。
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2017年3月,
考虑到首批99个城市已经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超过四年、全国实施该标准超过两年,且第一阶段《大气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即将到期,为全面评估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充分发挥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