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范围1.1目的
为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1.2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其他产品需要列入目录的,应当由认证机构或其他组织依据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和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对该产品的适用性进行技术分析,经国家认监委组织评估批准后列入目录并公布。1.3国际合作
国家认监委按照有利于促进贸易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国际合作。从事良好农业规范国际互认范围的认证活动,应符合本规则和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的相关要求。
2认证机构要求
2.1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 27065《产品、过程与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
2.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4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合同,应明确认证委托人与认证机构之间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5认证机构应制订本机构现场检查表,并符合附件5的要求。检查表内容应涵盖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所有控制点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要求。现场检查时,对标示为“全部适用”的条款,都应进行检查。
2.6认证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3认证人员要求
3.1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良好农业规范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蜜蜂养殖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