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2003年9月10日由国家认监委国认注【2003】51号文件
公布,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1995年6月22日发布的《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同时
废止。
引 言
本规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提出的控制要求进行编写,并作为其配套使用的文件。
为了在WTO框架下最大程度地与国际接轨,本规范参考并引用了CAC/RCP1食品卫生总则,以及 Annex CAC/RCP 1 HACCP系统及其应用准则、CAC/RCP 23低酸及酸化低酸性罐头食品卫生操
作,美国联邦法规21CFR Part108、110、113和114中的部分内容。
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范围
本规范确立了罐头食品生产的良好操作规范(GMP)的一般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罐头食品生产的安全、卫生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