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有关进口国水产品卫生法规、标准制定。
2适用范围
2.1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
2.2本规范中的水产品,是指所有适合人类食用的淡水或者海水水生动物或它们
的可食部分,以及以它们为特征组分制成的食品。
3定义
3.1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2前处理∶改变水产品形状完整性的处理,如宰杀、去头、去皮、去脏、去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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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加工∶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处理水产品的过程,如冷冻、加热、脱水、烟熏、油炸、罐藏、腌制、发酵等。
3.4清洁海水∶未受到影响水产品安全卫生的有害微生物、有毒浮游生物、有害化学物质等污染的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