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有关进口国肉类卫生法规、标准制定。
2 适用范围
2.1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肉类屠宰、分割、加工、储存企业。
2.2本规范中的肉类,是指适合人类食用的、家养或野生哺乳动物和禽类肉、肉制品以及可食用的副产品。
3 定义
3.1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屠宰厂、分割厂加工厂、冷库及储存库。
3.2动物∶家养或野生的哺乳动物和禽类。例如,猪、牛、马、羊、鹿、兔、鸡、鸭、鹅、鸽、鸵鸟、火鸡等。
3.3屠体∶屠宰、放血后未去毛或去皮的完整动物躯体。3.4朋体∶放血、去毛或去皮、去脏和修整后的动物躯干。
3.5无害化处理∶将经检验确定为不适合人类食用或不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的动物、屠体、胴体、内脏或动物的其他部分进行高温、化制、焚烧或深埋等处理的方法或过程。
3.6急宰∶在动物发生物理性伤亡或严重的生理性和功能性问题后,由兽医下令进行的宰杀。这种屠宰可以在屠宰厂专设的宰杀间进行。
3.7修整∶屠宰加工过程中,逐步把动物分成胴体、其他可食部分和不可食部分的操作。3.8肉类∶安全并适合人类食用的动物的各部分。
3.9肉制品∶用肉类为主要原料制成,并能体现肉类特征的产品(罐头除外)。3.10肉类卫生∶保证肉类安全性、适宜性的所有条件和措施。3.11食用副产品∶除胴体肉以外的肉类。
3.12初级生产∶从动物饲养或捕获、运输到屠宰前的整个过程。3.13宰前检验∶为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在动物宰前进行的检验。
3.14 宰后检验∶为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在动物宰后,对其头、胴体、内脏和动物其他部分进行的检验。
3.15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企业为了保证肉类卫生要求所制订的用于控制生产卫生的操作程序。
3.16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对肉类安全显著危害进行识别、评估以及控制的体系。
4一般原则
4.1肉类初级生产、屠宰、加工、储存的所有环节,应符合安全卫生和适合人类食用的原则。
4.2应建立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的肉类卫生控制体系。
4.3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应用HACCP原理建立卫生质量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4.4从事肉类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资格。4.5企业有遵守卫生法规要求,提供肉类卫生信息,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工作的义务。
4.6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肉类及其制品中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时,确保能追溯和撤回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