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
1. 本规章规定了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卫生方面的一般规定,特别是考虑了以下原则
(a)由食品生产企业负责食品安全保持的主要责任;(b)从初级生产开始,必须确保整个食品链中的食品安全;
(c)对于无法在环境温度下储藏的食品,尤其是冷冻食品,维持冷链是很重要的;冷链的管理,运输中的温度维持,运输中-18℃,允许升高到-12℃。
(d)建立在HACCP原理基础上的一般执行程序和应用良好卫生操作规范,都应该增强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
(e)为遵守食品卫生规定和应用HACCP原理,良好操作指南对食品链中各级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是一个有价值的工具
(f)在科学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微生物标准和温度控制要求是必要的;(g)确保进口到共同体的食品和在共同体生产的食品有至少一样的卫生标准或等同的标准,是必要的。
该规章应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所有阶段和适用于出口,并与食品卫生相关的更具体的要求不冲突。
2. 本规章不适用于(略)
第2条 定义
1. 根据本规章的目的
(a)“等同”equivalent 是指,在不同系统中,能达到相同的目标;
(b)“饮用水”potable water 是指达到1998年11月3日理事会指令98/83/EEC关于预期为人类所消费用水的最低要求的水;
(c) “清洁海水”clean seawater 是指不含在一定量上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卫生品质的微生物、有害物质或有毒海洋浮游生物的天然的、人造的或净化的海水或盐水;(d)“洁净水”clean water 是指清洁海水以及相似品质的淡水;
(e)“加工”是指充分改变初始产品的任何行为,包括∶加热、熏制、腌制、酿造、烘干、腌泡、提炼、挤压或这些加工过程的综合;
(f)“未加工产品”是指没有经过加工的食品,并且包括已被分割、裂开、切断、切片、去骨、切碎、去皮、沉淀、切割、清洁、修整、剥壳、碾磨、冷藏、冷冻、深冷冻或解冻的食品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