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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总则
考虑到合格评定的要求有不同程度的具体说明,对本章要求的具体说明分为以下三个层次。a)强制性
强制性要求是合格评定标准起草工作组在阐述相关要素时应使用的特定要求,除非用更具体的术语替代,否则不应修改。例如;短语"应公正地实施合格评定活动可以由更具体的短语”应公正地实施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替代。当合格评定标准起草工作组在处理通用要素不使用这些特定要求时;应给出正当的理由。b)推荐性
推荐性要求是合格评定标准起草工作组在阐述相关要素,希望规范的程度更高时使用的要求。这些要求是可以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