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